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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PM行为备受关注,反垄断法给汽车业划了哪些重点?

2021-11-03 15:25:08    来源:中国汽车报网

“经营者违规达成垄断协议但尚未实施的,从现行条款处罚上限50万元将提升至300万元。”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并向公众征求意见。

车企正在准备结合新修订的内容对销售政策进行合规处理、经销商正在观望下一步如何开展合规工作,而消费者则期待能在更充分竞争中享受更多法定权益……时隔13年,反垄断法迎来首次修正,随即引发汽车业广泛关注。

“反垄断法此次拟修订的内容与汽车行业密切相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及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等3种垄断行为,在汽车行业都有可能涉及。

RPM行为备受关注

整车及零部件企业固定经销商转售价格、限定经销商最低转售价格(RPM)行为,一直是反垄断执法机关关注汽车业的重点。近年来,一汽-大众奥迪、克莱斯勒、北京奔驰、长安福特、雷克萨斯等多个汽车品牌,以及韩泰轮胎等零部件企业均因此被处以重罚,但该行为至今仍未绝迹。由此可见,对RPM的反垄断规制是汽车行业反垄断的长期工程。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第17条规定了对上述行为的违法推定规则,即经营者可通过证明相关行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而免于被认定违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伟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此前,执法机关对RPM行为均采用“原则禁止+例外豁免”的执法口径。按照该思路,企业如果不能证明其符合反垄断法第15条的豁免规则,将直接被认定为违法。但证明符合反垄断法第15条豁免条件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截至目前,尚无成功根据该豁免条款而被免于处罚的公开案例。由此可见,此次修订内容如获通过,将为汽车行业企业提供在RPM行为调查中的有力抗辩,特别是市场份额较低、市场竞争力较弱的汽车企业,被认定为“从事RPM行为”的风险可能会降低。

横向垄断协议,也是汽车业常见的垄断行为。如整车及零部件企业在与经销商互动时,除可能管控经销商售价外,还可能介入经销商之间的沟通联络,组织、帮助经销商之间达成固定价格等横向垄断协议。此前,反垄断执法机关在对一汽-大众奥迪等汽车品牌进行反垄断调查时,就发现这些车企组织经销商有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情况。

“但是,因为现行反垄断法没有对这类行为明确定性,因此尚未有针对协调、组织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单独做出处罚。”黄伟分析,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第18条拟规定组织、实质帮助达成垄断协议违法。这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轴辐协议”予以规制的规定,并且根据修正草案第56条,还将适用与达成垄断协议企业相同的处罚规则,即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这一修订内容一旦通过,则整车及零部件企业再实施类似的行为也将被认定为单独的违法行为。

创新规则破解难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告诉《中国汽车报》记者,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基石”,见证了国内汽车行业尤其是汽车消费市场成长的过程,而此次修正草案中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创新。

现实中,存在一家整车或零部件企业的市场份额只占15%,不到30%,那么其针对经销商实施的不涉及价格的限制区域窜货行为,就可以考虑适用推定豁免违法。“这是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中新引入的‘安全港’规则。而且,2019年1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的《汽车业反垄断指南》中,对评估特定类型的地域限制、客户限制等纵向非价格限制行为,规定了可推定为不具备显著市场力量,从而可推定适用反垄断法第15条豁免规则的市场份额标准。”江苏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江认为,此举主要是为了优化执法资源,明确合规边界,以便监管力量重点关注那些危害较大的垄断行为。

“引入‘安全港’规则,即意味着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及‘轴辐协议’的企业,如果能够证明在相关市场的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则推定为不违法。但关于‘安全港’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第13条、第14条所明确禁止的垄断协议类型,以及具体的市场份额标准,仍有待后续通过配套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黄伟提出。

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壮大,成为垄断行为滋生之地。一方面,集中体现为RPM的问题,包括长安福特与雷克萨斯等被处罚;另一方面,仍有二手车市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如浙江湖州、湖北黄冈等地二手车经营者因合谋固定价格、划分市场而被处罚。“车企依赖经销商,也会频繁与经销商接触及进行管理。其中就有可能发生车企组织或实质帮助经销商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高风险行为。”黄伟认为,处理经销商之间的纠纷、执行纵向政策时应如何把握尺度与边界,也是汽车行业应重点关注的反垄断合规重点。

顺应变化直面新课题

“近年来,随着国内反垄断工作的常态化,以及企业反垄断合规工作的持续推进,汽车业反垄断行为得到有效规制,但与此同时汽车消费市场正在发生一系列变化,比如消费出现新特征、销售模式转型、二手车及后市场消费升温等,因此这几年反垄断法的执法重点正在从上游的制造端转向下游的消费端。”吴江谈到,汽车消费市场的经营主体普遍存在小而散、不够规范等特点,反垄断执法将面临新的课题。对此,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中既增加了罚款上限,也新增了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和直接负责人罚款的规定,还增加了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明确加大打击力度。第52条和第67条均作出规定,对拒绝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审查和调查者,以及给他人造成损失者,如构成犯罪,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在反垄断法修订通过发布之后,还有可能修订《汽车业反垄断指南》。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行业尤其是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逐渐暴露出了新的限制竞争的问题,如出现了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供应渠道被锁定,消费者在售后阶段难以获取配件或价格昂贵等问题。“这些现象,都需要根据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出台、配套法规的完善,来对相关行为的认定规则与后果予以明确,并通过常态化的执法,尤其是对汽车业涉及民生领域的限制竞争行为予以重点查处来解决。”黄伟认为。

反垄断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共识。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其中提出要持续强化反垄断执法,以公平竞争促进高质量发展。“因此,包括汽车行业在内,强化反垄断是必然趋势。反垄断法的修订,将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更加良好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王先林强调。(赵建国)

关键词: RPM行为 反垄断法 汽车业 汽车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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