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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华新材被暂缓审议后再冲IPO 实控人认定合理性存疑

2023-08-08 14:44:29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定于2023年8月14日召开2023年第73次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届时将审议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巍华新材”)的首发事项。公司拟于上交所主板上市,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邱勇、张现良。

2023年6月14日,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51次审议会议曾审议了巍华新材的首发事项,审议结果显示,巍华新材被暂缓审议。

本次,巍华新材拟募集资金216,828.10万元,计划分别用于“建设年产2.22万吨含氟新材料及新型功能化学品和企业研究院项目”“浙江巍华新材年产5000吨邻氯氯苄、4000吨三氟甲苯系列、13500吨二氯甲苯和8300吨二氯甲苯氯化氟化系列产品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资料图】

2019年至2022年,巍华新材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1,854.35万元、106,338.42万元、142,442.02万元、177,616.66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4,334.76万元、17,010.39万元、43,123.10万元、62,191.03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334.76万元、17,010.39万元、43,123.10万元、62,303.31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426.94万元、26,179.46万元、41,386.28万元、61,747.13万元。

上述同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243.93万元、34,110.13万元、35,517.14万元、59,767.24万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21,268.50万元、77,765.00万元、102,419.32万元、142,856.99万元。

2023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7,623.6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9.05%,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32,915.24万元和32,311.10万元,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5.67%和下降4.43%。

2023年1-9月公司预计营业收入120,623.63万元至137,623.63万元,同比变动-14.94%至-2.9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2,822.70万元至47,926.54万元,同比变动-17.74%至-7.9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2,218.56万元至47,322.40万元,同比变动-17.85%至-7.92%。

报告期内,巍华新材进行过两次分红,累计分红金额为13,177万元。经2021年5月27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巍华新材向全体股东合计派发现金红利5,925.00万元(含税)。经2022年3月15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巍华新材向全体股东合计派发现金红利7,252.00万元(含税)。

2019年至2022年,巍华新材剔除股份支付后,研发费用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41%、3.31%、3.42%和3.74%,同行业公司研发费用率平均值分别为3.41%、5.71%、3.50%、3.80%。

据时代商学院,巍华新材实控人认定合理性存疑。在2020年8月前,吴江伟并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巍华新材的股份,其仅依靠受托他人的股份表决权,与吴顺华共同控制巍华新材。2020年8月,巍华新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转让议案》。同日,原巍华化工分别与吴顺华、吴江伟、金茶仙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原巍华化工将持有的巍华新材1650万股股份按1.75元/股的价格分别转让给吴顺华、吴江伟和金茶仙,其中700万股转让给吴顺华,650万股转让给吴江伟,300万股转让给金茶仙。巍华新材实控人的认定遭上市委追问。上市委要求巍华新材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规定,说明认定吴顺华、吴江伟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理由是否充分。

2023年5月31日,巍华新材披露《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其中,问题2涉及了上交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及变更的问询及答复。保荐机构、巍华新材回复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

据澎湃新闻,巍华新材行业地位未引用第三方数据。在描述公司市场地位时,巍华新材并未采用第三方咨询公司报告的数据进行论证,仅表示“公司优势较为突出,不仅产能规模大,同时拥有完整的产业链,在三氟甲基苯系列产品的供应市场中,公司行业地位较为突出,是行业内知名的龙头企业”。

拟募集资金21.68亿元

招股书称,巍华新材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含氟精细化学品领域,是一家研发和生产氯甲苯和三氟甲基苯系列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司秉持以技术创新为基础,以制造含氯含氟特色化学品为发展方向,经过不断的技术研发和经验积累,目前已经形成了以甲苯为起始原料的氯甲苯和三氟甲基苯系列产品的完整产品链。

公司产品主要有两类用途,一是作为新型环境友好型涂料溶剂,主要应用于汽车、桥梁、船舶、飞机等,主要市场为北美地区;二是含氟新型农药、医药、染料中间体,部分产品为世界农药、医药巨头专利保护期内的关键中间体,主要客户为BAYER、BASF等全球大型农药、医药企业。

报告期内,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27日,巍华新材控股股东是浙江巍华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巍华化工”)。2021年12月28日,巍华化工以存续方式分立为巍华化工和东阳市瀛华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瀛华控股”)并完成工商变更,巍华化工分立后,瀛华控股成为巍华新材的控股股东。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巍华新材控股股东为瀛华控股,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为闰土股份。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吴江伟、吴顺华,吴江伟系吴顺华之子。吴江伟、吴顺华通过公司控股股东瀛华控股控制公司51.03%股份表决权,吴江伟直接持有公司2.89%股份,吴顺华直接持有公司2.70%股份,吴顺华之配偶、吴江伟之母亲金茶仙直接持有公司1.16%股份。同时,吴顺华、吴江伟、金茶仙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吴江伟、吴顺华直接和间接以及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控制公司57.78%股份表决权,吴江伟和吴顺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巍华新材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8,634.00万股,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25%。公司拟募集资金216,828.10万元,计划分别用于“建设年产2.22万吨含氟新材料及新型功能化学品和企业研究院项目”“浙江巍华新材年产5000吨邻氯氯苄、4000吨三氟甲苯系列、13500吨二氯甲苯和8300吨二氯甲苯氯化氟化系列产品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业绩持续增长

2019年至2022年,巍华新材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1,854.35万元、106,338.42万元、142,442.02万元、177,616.66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1,768.97万元、102,985.92万元、138,404.73万元、174,578.49万元。

上述同期,公司实现净利润分别为4,334.76万元、17,010.39万元、43,123.10万元、62,191.03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334.76万元、17,010.39万元、43,123.10万元、62,303.31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426.94万元、26,179.46万元、41,386.28万元、61,747.13万元。

上述同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243.93万元、34,110.13万元、35,517.14万元、59,767.24万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21,268.50万元、77,765.00万元、102,419.32万元、142,856.99万元。

2023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7,623.6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9.05%,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32,915.24万元和32,311.10万元,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5.67%和下降4.43%。

2023年1-9月公司预计营业收入120,623.63万元至137,623.63万元,同比变动-14.94%至-2.9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2,822.70万元至47,926.54万元,同比变动-17.74%至-7.9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2,218.56万元至47,322.40万元,同比变动-17.85%至-7.92%。

时代商学院:股权多次变更,实控人认定合理性存疑

据时代商学院,巍华新材控股股东是瀛华控股,实际控制人为吴江伟、吴顺华,吴江伟系吴顺华之子。吴江伟、吴顺华通过瀛华控股控制巍华新材51.03%的股份表决权,吴江伟直接持有巍华新材2.89%的股份,吴顺华直接持有巍华新材2.70%的股份,吴顺华之配偶、吴江伟之母亲金茶仙直接持有巍华新材1.16%的股份。

吴顺华、吴江伟、金茶仙为一致行动人,吴江伟、吴顺华以直接、间接以及通过一致行动协议的方式合计控制巍华新材57.78%的股份表决权。

不过,在2020年8月前,吴江伟并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巍华新材的股份,其仅依靠受托他人的股份表决权,与吴顺华共同控制巍华新材。

招股书显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27日,巍华新材的控股股东是原巍华化工。2021年12月28日,原巍华化工以存续方式分立为巍华化工(存续公司)和瀛华控股(新设公司)并完成工商变更,原巍华化工分立后,瀛华控股成为巍华新材的控股股东。

然而,2020年初至2020年8月,吴顺华持有原巍华化工70%的股权,金茶仙持有原巍华化工30%的股权。彼时,作为巍华新材实控人之一的吴江伟,不仅未持有原巍华化工的股份,也未持有巍华新材的股份。

据招股书,吴顺华行使其持有的原巍华化工70%的股份表决权;而吴江伟受托行使其母亲金茶仙持有的原巍华化工30%的股份表决权,进而间接支配巍华新材的股份表决权,即吴江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巍华新材的股份。

2020年8月,巍华新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转让议案》。同日,原巍华化工分别与吴顺华、吴江伟、金茶仙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原巍华化工将持有的巍华新材1650万股股份按1.75元/股的价格分别转让给吴顺华、吴江伟和金茶仙,其中700万股转让给吴顺华,650万股转让给吴江伟,300万股转让给金茶仙。

2020年8月26日,吴顺华、金茶仙、吴江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提案前,吴顺华、吴江伟将事先征求对方的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提案;吴顺华、吴江伟在行使股东/董事的其他权利、参与巍华新材的其他经营管理决策前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以吴江伟的意见为最终意见;金茶仙持有2.38%的股份表决权以吴江伟表决意见为准。

2021年10月28日,原巍华化工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吴顺华、金茶仙分别将持有原巍华化工的59.5%的股权(出资额为999.60万元)、25.5%的股权(出资额为428.40万元)转让予吴江伟。

2021年12月29日,吴顺华、金茶仙、吴江伟签署补充协议,约定金茶仙将其在巍华化工、瀛华控股的表决权委托吴江伟行使,瀛华控股的日常经营管理权及其对巍华新材的投资决策、投票权均由吴顺华、吴江伟行使。

至此,吴江伟、吴顺华、金茶仙分别直接持有巍华新材2.89%、2.70%、1.16%的股份,吴江伟间接持股比例为43.38%,支配表决权比例达57.78%。在经过上述股权变更后,吴江伟支配的表决权比例超过吴顺华支配的表决权比例。

不过,报告期内股权的频繁转让也引发了监管层对巍华新材控制权的关注。

早在审核问询阶段,上交所就曾要求巍华新材说明相关表决权委托安排是否合法、有效;结合各主体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对生产经营所起的作用、公司三会运作、实际经营管理情况等说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报告期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在审议会议上,上市委进一步要求巍华新材结合相关规定、上述人员持股和协议约定、公司实际经营决策等情况,说明吴江伟报告期内实际支配原巍华化工及吴顺华、金茶仙所持巍华新材股份表决权的理由和依据。

与此同时,巍华新材实控人的认定也遭上市委追问。上市委要求巍华新材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规定,说明认定吴顺华、吴江伟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理由是否充分。

最后,在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披露的需进一步落实事项中,上市委还要求巍华新材说明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提案权行使方面,如发生意见分歧或者纠纷,一致行动协议三方是否明确约定了解决机制,相关协议约定是否与公司实际经营决策情况一致。

7月25日,巍华新材在披露的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文件中表示,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均由吴江伟负责,在涉及公司经营管理重要事项时,吴江伟在提案前会与其父进行沟通,吴顺华以其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为吴江伟提供建议;涉及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均由吴江伟发起提案,咨询吴顺华建议后由吴江伟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吴顺华与其保持一致行动,两人未出现沟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相关协议约定与公司实际经营决策情况一致。

回复问询: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

2023年5月31日,巍华新材披露《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其中,问题2涉及了上交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及变更的问询及答复。上交所指出,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认定实际控制人为吴江伟、吴顺华,吴顺华之妻、吴江伟之母金茶仙为二人一致行动人;(2)报告期初,吴江伟虽未持有发行人股份,但通过《关于公司管理安排的协议》受托享有金茶仙所持的巍华化工30%之股权表决权,进而间接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3)吴江伟支配的表决权比例在报告期内逐渐超过吴顺华支配的表决权比例。

上交所要求巍华新材说明:(1)《关于公司管理安排的协议》的主要内容,相关表决权委托安排是否合法、有效;(2)吴江伟支配的表决权比例在报告期内逐渐超过吴顺华支配的表决权比例,请结合各主体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所起的作用、发行人三会运作、实际经营管理情况等说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报告期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上交所要求保荐机构、巍华新材律师说明对上述事项的核查依据、过程,并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巍华新材及中介机构回复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规定,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

发行人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并对发生意见分歧或者纠纷时的解决机制作出安排。该情况在最近三十六个月(主板)或者二十四个月(科创板、创业板)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4)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截至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吴江伟、吴顺华通过控股股东瀛华控股支配发行人51.03%股份表决权,吴江伟直接持有发行人2.89%股份,吴顺华直接持有公司2.70%股份,吴顺华之配偶、吴江伟之母亲金茶仙直接持有发行人1.16%股份;同时,吴顺华、吴江伟、金茶仙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吴江伟、吴顺华直接和间接以及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支配发行人57.78%股份表决权,且均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职务。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相关规定及发行人实际情况,发行人认定吴江伟和吴顺华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有关规定,认定依据充分、具有合理性和准确性。

巍华新材及中介机构从五点进行了说明:(1)公司章程的约定。(2)吴江伟、吴顺华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实质影响。(3)吴江伟、吴顺华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所起的作用及发行人实际经营管理情况。(4)关于共同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条件。(5)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关于公司控制权归属的认定情况。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显示,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关于公司管理安排的协议》内容和形式不违反当时有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相关表决权委托安排为合法、有效;吴顺华、吴江伟系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的相关规定。

2023年7月25日,巍华新材及中介机构在披露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中表示,自2016年《关于公司管理安排的协议》签署至今,在发行人的实际经营过程中,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均由吴江伟负责,在涉及公司经营管理重要事项时,吴江伟在提案前会与其父进行沟通,吴顺华以其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为吴江伟提供建议,涉及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均由吴江伟发起提案,咨询吴顺华建议后由吴江伟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吴顺华与其保持一致行动,二人未出现沟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

澎湃新闻:行业地位未引用第三方数据

据澎湃新闻,2020年至2022年内,巍华新材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分别为10.63亿元、14.24亿元和17.76亿元,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9.24%;其中三氟甲基苯系列产品为主要收入来源,三氟甲基苯系列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87.79%、80.69%和74.14%,氯甲苯系列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12.21%、19.31%和25.86%。

氟化工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不可替代或缺的新材料,在全球行业形成了以美国杜邦公司、比利时苏威公司、日本大金公司等跨国集团为主的竞争格局。据中国化工报资讯,目前中国氟化工相关企业约1000家。

巍华新材在招股书写道,在氟精细化工细分领域,氟精细化工作为氟化工产业链中具有较高附加值的细分领域,目前在公司细分产品氯甲苯和三氟甲基苯系列产品的行业中形成规模的竞争企业数量相对较少,公司主要竞争对手的包括山东德澳精细化工化学品有限公司、山东道可化学有限公司、福建康峰新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大中实业化工有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在描述公司市场地位时,巍华新材并未采用第三方咨询公司报告的数据进行论证,仅表示“公司优势较为突出,不仅产能规模大,同时拥有完整的产业链,在三氟甲基苯系列产品的供应市场中,公司行业地位较为突出,是行业内知名的龙头企业”。同时,由于竞争对手均非上市公司,巍华新材也并没有通过相关指标等客观参数进行论证,直接表示“同行业公司的三氟甲基苯系列产品生产规模以及产品链的完整性均不如公司,公司产品规模在同行业中属于大型企业,在众多细分产品领域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行业内前列。”

不过,在6月14日的审议会议上,监管要求巍华新材结合同行业企业及上市公司情况,从产能、产量、核心竞争力、主要技术先进性、市场空间和市场占有率等角度,进一步分析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以及是否具有行业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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